各部门、各单位,全校师生医务员工: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避免因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下同)使用而引发的校园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医务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校园电动车登记、行驶、停放、充电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车牌照管理
已购买使用电动车的师生医务员工要自觉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牌照手续不全的尽快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后续将纳入学校电动车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严禁无牌无证的电动车进入校园、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二、电动车行驶管理
(一)不得改装电动车的速度装置、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不得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二)规范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追逐竞速,不搭载他人。
(三)严禁超速、逆行、酒后骑行及在人行道上骑行,并靠右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要主动避让;骑行时不得佩戴耳机、接打电话,不得有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校内驾驶电动车行驶途中如遇安保人员检查,驾乘人员要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
三、电动车停放管理
(一)校园内应自觉规范停车,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或划线的停车位,停车应整齐划一、有序摆放,保证校园交通顺畅。
(二)临时停车时禁止在路口、通道口、转弯处停放,避免道路双向停车。
(三)停车严禁挤占消防救护车道,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及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四)对于长时间占用或停放在充电点的电动车学校将锁车并统一安置。
四、电动车充电管理
(一)校园内固定地点安装有电动车充电桩,提供有偿充电服务。
(二)禁止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劣质产品进行充电,严禁使用应急灯插座及公共设施私自充电。
(三)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将电动车蓄电池拆下带至宿舍、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等室内区域充电,不得在校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室内充电。
(四)电动车充电时,充电器置于脚板处,严禁用物品覆盖或放置于坐垫上。充电器最好不要随车携带,充电器随车携带时,没有防震保护,长期车载颠簸造成功率器件脱焊,工作时打火燃烧;要用正规产商的充电器,经常检修或更换充电器,长时间充不满电应及时检测电池。
(五)强化锂电池电动车管理,禁止私自拆卸锂电池,锂电池电动车应停放在开阔区域。
(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所管理人员使用电动车的行为负有安全教育和直接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的能力,引导师生医务员工充分认识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带来的危害,深刻汲取惨痛教训,并按照上述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加强电动车管理,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师生医务员工应当学习掌握基本火灾逃生和应急避难知识,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保卫处
2024年9月11日